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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逐渐走向衰落,取而代之的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要标志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宋朝政府对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实行放任甚至鼓励的政策,土地所有权的频繁和自由转移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志。地主阶级尤其是官僚地主阶级利用特权大肆占有土地,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这在南宋显得尤为突出。差役这一古老的人身奴役制度在宋代继续存在,并且负担很重,成为压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沉重大山。许多人为了逃避服役,想出了“诡名挟佃”等办法,或析产,或将土地私下转移。宋代的官户多为大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却不承担或者只承担很少的差役,并且荫庇了大量的佃户和“诡名子户”,使得政府的差役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仁宗时期宋政府首创“限田”法,限制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此后屡有兴废,效果并不明显,但却是宋朝政府为了解决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南宋时期人多地狭,且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而权贵地主利用手中的特权大肆占有土地更是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由于土地兼并而导致差役不均的矛盾更加突出。南宋政府上承北宋限田之制,针对当时社会的现实状况,从南宋初期至晚期,多次制订和修改限田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行,使得限田法在南宋成为了一项比较基本的土地政策。南宋晚期的“景定公田法”也是打着“仿先朝限田之制”的口号进行的,目的却有所不同,乃是宋理宗和贾似道统治集团为了挽救当时因宋蒙战争而受到严重消耗的国家财政而实行的一项经济政策,是晚宋时期最重要的一次经济活动,在当时乃至元代都有较大的影响。其意多有可取之处,具体的施行办法却颇值得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