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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其目的在于对那些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某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时,有条件地不予执行死刑,从而在整体上有利于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特别是在近几年,我国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控制。在这个大背景下,死缓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死缓制度主要包括审判阶段的适用制度以及执行阶段的变更制度两大部分内容。前者的研究成果较多,其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广泛认知,而后者学界系统的研究成果甚少。实体上,死缓执行变更会直接导致死缓犯被执行死刑,或者变更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差异很大的最终结果,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这是落实“限制适用,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的体现。同时,在程序上,死缓执行变更属于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对死缓犯变更核准执行死刑或减刑同样也应当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总指导思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总的说来,当前我国死缓制度执行变更的立法比较粗糙,法理研究比较匮乏,司法机关司法操作中也有较多问题尚不明确。因此,在死缓执行变更制度的实体问题上,立足于刑法的基本规定,以死缓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执行变更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两大部分为主体内容,系统论述故意犯罪的认定、重大立功的理解、死缓限制减刑的操作等司法疑难问题。在程序问题上,本文对死缓执行变更的程序化改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完善尽一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