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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Actio)是罗马法中的重要概念,是罗马法诉讼程序的核心,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理论和“诉权”理论的共同起点。尽管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尤其是德日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将“诉”的理论和“诉权”理论分开,作为彼此独立的两种理论系统,但是从“诉”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角度上看,现代大陆法系“诉”的理论和“诉权”理论都与罗马法“诉”的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罗马法“诉”的理论是由市民法之诉和裁判官法之诉共同构成的理论系统。罗马人不喜欢为创造而创造,而是一直注意着法律体系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并根据这些影响,以温和而符合逻辑的方式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罗马人从来不偏离与具体案件和具体的法律生活所保持的和谐关系。在一个法律体系里,裁判官法之诉与市民法之诉共存。罗马裁判官通过在个案中否决当事人的诉权或者授予当事人一项诉权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回避或者改变了市民法,但表面上市民法并不受损害,因为罗马市民法本身仍表现为一种自在的和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裁判官的干预以裁判官的“治权”以及他在行使司法权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为中心。罗马法“诉”的理论以解决“当事人因何可以提起诉讼”作为其设置的前提。原则上,“市民法之诉”遵循“有权利即有诉”的逻辑。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也未必能够诉诸法院,即“有权利未必有诉”。因为罗马裁判官有权剥夺当事人根据罗马市民法而享有的诉权。“裁判官法之诉”独立于“市民法之诉”。“裁判官法之诉”主要体现为“无权利亦可有诉”的逻辑结构。当市民法出现了立法空白,罗马裁判官通过行使“司法权”来赋予当事人一项诉权,使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能够获得司法保护。罗马法“诉”的理论是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起点。罗马法“诉”的概念经过19世纪近代法学家的提炼与分解,演变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诉权”概念。大陆法系的“诉权”概念的发展先期是以“当事人因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视角展开的。但是,在近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下,现代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诉权”概念已经跳出了传统的实体与程序关系的研究范畴,演变成为了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可以说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已经背离了最初的发展起点。不仅如此,在现代德国法和日本法中,“诉权”的原来功能已经被“诉”的理论替代,并发展出一套成熟的“诉”的理论体系。即现代德国法和日本法是以“诉的要件”理论来统摄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等“诉”的理论内容。现代法国法的“诉权”理论走向与德国法有着不尽相同的发展方向。现代法国法的“诉权”概念并未将诉权抽象为一种客观的权利,它延续了罗马法“诉”的概念和特征,并以解决“当事人因何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以及协调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作为其理论研究的基点与起点。可以说,法国现代民事诉权立法和民事诉权理论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罗马法“诉”的原理。本文首先以《十二表法》、《裁判官告示汇编》、盖尤斯《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等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法文译本为基础,结合欧陆地区中世纪以来法学家对罗马法诉讼程序和诉讼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罗马法“诉”的理论进行了较为体系化的研究。其次,在罗马法“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从学术发展史的视角观察、研究罗马法“诉”的理论向大陆法系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转变过程。最后,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诉的理论提出若干探讨和建议。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篇“诉”的历史考察:对罗马法“诉”(Actio)的解读。该篇主要是从罗马法“诉”的角度研究了罗马法“诉”的理论构成,具体内容分为:罗马法“诉”的程序构造;罗马法“诉”的体系形成;罗马法“诉”的概念解析;罗马法“诉”的法律渊源;罗马法“诉”的晚期重构等五章内容。第一章,罗马法“诉”的程序构造主要探讨的是罗马法“诉”的法律审和事实审二阶段程序构造,并且研究了负责法律审的“罗马裁判官”和负责事实审的“罗马法官”所享有的“司法权”。第二章,罗马法“诉”的体系形成是对于不同时期罗马法“诉”的类型及其沿革过程的研究。第三章,罗马法“诉”的概念是通过对于罗马法“诉”的三层内涵的研究,即诉讼程序、诉权和主观权的这三层含义的研究,解读了罗马法“诉”的概念。第四章,罗马法“诉”的法律渊源主要研究的是“诉”的两个来源,即“市民法之诉”和“裁判官法之诉”,说明了这两种“诉”的类型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诉”的理论。第五章,罗马法“诉”的晚期重构主要研究的是优士丁尼改变了由古罗马法学家精心建构的“诉”的体系,以及这种改变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第二篇“诉”的历史演变:罗马法“诉”(Actio)之理论发展。这一篇主要是从“诉”的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研究罗马法“诉”的理论与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关联性,并从比较研究的视角来分析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德日体系和法国体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罗马法“诉”的理论经过近代以来德国法学家和法国法学家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法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以“诉与诉的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其理论体系,并解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能否被受理”的问题,而法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则以“诉权与诉权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其理论体系,并以诉权理论来解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能否被受理”的问题。第三篇“诉”的现代发展:我国诉之理论的完善。该篇主要研究了罗马法“诉”的理论,以及在罗马法“诉”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参考与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我国诉之理论研究应当从“诉的要件”理论角度来强化其体系性,以“诉的要件”来统帅诉的概念、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等民事诉讼理论板块,使之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并且为了从理论上构建我国“诉的要件”的审查程序,本文提出了与诉的理论相关的起诉制度、审前准备程序和诉权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