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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实体产业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下降,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并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对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反垄断制度造成了冲击,使得反垄断执法遇到诸多困境,分别涉及到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市场地位的识别与审查三个核心问题,本文及按照反垄断分析的步骤逐步进行理论梳理和问题分析。本文第一章首先对互联网这个行业的特殊性进行了讨论,包括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特性、锁定效应和产品边际成本递减等,正是这些特征增加了对互联网进行反垄断规制的难度,对这些特征进行充分剖析,有助于理解造成现行反垄断执法困境的根源。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传统的界定方法有可替代分析方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但是其在面对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时都出现了适用失灵的问题,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且不明确,面对这种困境,本文引用并分析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解决思路,并提出应对的建议:要考虑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收入方式、网络效应的正负强度和企业平台的交易类型。本文第二章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出发,提出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反垄断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比如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平台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数据对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随后分析了目前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时遇到的市场份额计算困难,新型市场进入壁垒等问题,再次结合域外案例,提出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的规制建议,即认定时需要纳入新的考量因素,也要增强对市场进入壁垒的考量。本文第三章是对互联网企业典型滥用行为的评估与审查,在对传统的滥用行为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后,将互联网的三种滥用行为:非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和流量劫持分别进行概念上的厘清与违法性的判断和认定。此外,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掠夺性定价和捆绑销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第四章将目光转向我国对互联网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制情况,首先通过检索案例,将实践情况落实在表格中,通过对表格的分析聚焦我国存在的问题,我国的问题还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在这两方面的规定上都存在不足,规定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过大,是造成国内互联网企业垄断诉讼“十诉九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研究出现的问题,本文最后给出了建议,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要根据不同的互联网企业平台类型采取不同的界定方法,其次要将互联网企业典型的滥用行为纳入到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制,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健全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对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识别时,无论是否有具体的规则可以适用,都要以其是否对消费者福利、竞争效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要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