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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或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合意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他们之问的纠纷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处分原则和诉讼契约理论。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第二部分介绍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初就被确立,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法条具体内容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在适用时需要注意: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类型、协议管辖的表现形式和协议管辖所选择的法院等几方面。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在制定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表现为:立法体例不当,将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分开规定;国内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可供选择法院的范围太小。随着国际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和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协议管辖制度也遇到了些新的问题,比如协议管辖制度在互联网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中的运用问题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默示协议管辖立法不明确造成的司法实践混乱。这些新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对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总体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行的国内协议管辖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又不能形成体系,在复杂多变的实践中遇到众多的困境,渐渐的不能满足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对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改造,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统一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扩大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完善协议管辖的形式和扩大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完善默示协议管辖的条款;完善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