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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在不断的觉醒。近期的一些热点案件更是不断充斥着我们视野,引起了我的深思。 本文第一章旨在探讨民意的基本理论问题,以为后文奠定基础。这些基本问题包括:民意的概念及特征、民意的分类、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影响形式、外国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影响形式及对我国有何借鉴作用。 本文第二章旨在从典型的案件出发,来审视民意对定罪量刑的双向作用。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人民崇尚的伦理价值与法律所尊崇的形式价值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因素。与此同时,法律又具有权威性,不能任由民众的标准来判定何为犯罪,何为非犯罪,否则人们就不存在对法律的预见性。接者应该考虑到民意对量刑既存在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一方面,人们对特定群体的同情,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宽容性、及对刑法的公众认同。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规范具有逻辑上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意又把法律当成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由于媒体报道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及片面性,使得民众仅凭自己的内心标准来对法律事实进行民意审判,从而影响了法官刑事司法上的中立性。 本文第三章旨在协调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冲突。首先,通过对民意进行甄别来把民意引入量刑程序中。接着,要求刑事司法中加强公众参与程度。作为阳光政府,就必然要求程序公开,让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新闻传媒要加强报道的客观性,不可一味的追求新闻价值而使司法丧失了权威。通过庭审直播使公众能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通过对媒体评论的审查,从而加强传媒的自律。还要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审判真正的做到民主,维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公平。再次,司法机关亦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即限制刑事司法裁量权、及通过刑事法律解释来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最后,需要全社会从家庭、学校、同辈、政府等方面营造法律内在化的环境氛围,让人们能够发自内心的去相信法律、把法律看作是最高的标准。使刑事的法治能够在循序渐进中,深入人心。 在此,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深切的期望民众能对刑事审判的达到逐渐的信赖,刑事司法的社会效益能够实现最优的、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