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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增值税推行以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相关的大案要案频发,给正常的征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很大的损失。同时遭受损失的还有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直以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保证国家税收,都规定了对“善意受票方”不利的立法取向,极大的侵害无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开票方和受票方产生信任危机。近几年,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有很大增强,纷纷拿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但国家这些不利“善意受票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将企业和国家税务机关放在了对立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税收征管秩序的要求。本文结合友邦商贸公司和淮安市国税局税收征管纠纷一案,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重点对如何区分受票方为“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善意受票的企业的是否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能否税前列支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友邦商贸公司与淮安市市国税局纳税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在对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根据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法理精神,对案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分析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两者之间的界定,认定善意受票人的前提条件是购货方和销货方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再次,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出票人)即真实商品交易的实际销货方,同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目内容的填写完全真实的;最后,受票方对于该发票在其他环节存在的虚假确实不知情且也不可能知情,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界定善意与恶意取得之后,文章对善意取得制度发展由来,结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法律价值取向,分析在税收征管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应该坚持法律价值取向。最后针对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结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原理和立法初衷,肯定善意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在税前列支。第三部分,结合对案件所反映问题的讨论分析,从立法角度和税收征管角度,建议完善我国虚开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开发票的一方的打击力度,更多的保护善意受票人的合法税收权益;同时合理分配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举证责任,让企业也承担一定证明自身是否为善意取得的责任;此外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改变一直以来单纯的以票控税,引入其它以账控税、以钱控税,结合多种手段对税收进行综合管理。最后从企业自身出发,加强应对虚开发票的风险意识,提高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