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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中出现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积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海量的客户账户、交易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的若存在不规范保管、使用的情况,一方面容易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将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不利影响。伴随中国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在业务开展中做到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有效保护,这就需要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本文的核心内容为: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在收集、传递与使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结合当下国内外银行所采取的一些具体规定和操作,探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最佳实践,并结合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五要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开展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探讨。 本文以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阐释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内涵与外延,探讨学理上的保护方式并提出自己见解;采比较研究和交叉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已成熟的理论,对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律构建提出了创新性意见。本文具体结构如下: 首先,拟通过对当下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社会现状的分析,即从金融活动信息化、个人信息商品化、私人信息公用化、网络人格虚拟化、侵权救济困难化出发,阐述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社会价值取向、公众观念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的一些实践情况。 在当今互联网经济中,海量的金融消费者数据存储于电脑中,并联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形中对数据资料失去了自主权,对金融消费者形成一定的威胁;同时,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商品价值借助信息技术发展,成为当下价值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并被商家用于市场营销从中获益;并且,随着当今社会网络、摄像、监控等技术使国家的触角深入各处,金融消费者愿意通过让渡部分的个人隐私为代价,换取生活中更多的便捷。此外,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个人以网络用户信息和数据形态出现,其法律主体在网络中的体现又呈现出多样性。因此,相比较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之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信息传播的光速性、侵权行为的专业性、诉讼成本的昂贵性等。 正鉴于此,许多国家均以立法形式构建自己的保护体系,以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客户金融隐私信息、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伴随着隐私权保护已主动转变为一种积极的控制权模式,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包括了各种各样利益关系的冲突及交错。就我国而言,银行业务中的隐私问题是近几年在我国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国民法律意识提高,该问题已广受关注。虽然我国以商业银行保密义务为基础,要求银行必须依法收集、使用及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但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通常要求金融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其范围究竟应该有多大、信息是否仅用于了该申请业务、若信息被泄漏银行应该负何种责任等等,在当下社会均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其次,拟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我国法律法规和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情况、立法理论和实践等分析,阐述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特点、主体、客体、内容;并通过比较研究方式,一方面,探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与个人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差异;另一方面,分别从法律制度系统化、被保护主体及权利、例外规定、救济惩罚规定等5方面阐述国内外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最佳实践。 本文所探讨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概指信息控制者对与其交易、信用等相关信息而获得的控制支配权。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美国有别于行业自律模式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采取了分业保护模式,即通过立法规制的方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欧盟则通过实行同一标准对所有行业进行隐私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内容较分散,对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对程度不足,难以全面有效地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提供保护。在当今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是一种混合性商事权利,兼备财产、人格权性质,体现了专属性、自控性、限制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义务主体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对象则是金融信息,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而在该过程中掌握的具有金融消费者特征的未公开信息;客体是金融机构基于与金融消费者的契约关系而衍生的信赖关系所知悉的事项,并由此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通常包括账户信息和金融消费者信息两类;权利的内容包括信息的知情权、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和维护权;义务内容则体现在金融机构信息收集、传递和使用全过程之中。此外,在日益复杂的经济市场中,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隐私权、与互联网隐私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日益重要。 最后,基于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实践和现状等上述分析,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发,并结合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阐述其所需遵循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共享义务和反洗钱的义务、及面临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与信息披露冲突的风险,并由此分别从制度、流程、人员三个方面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解决方案,阐述其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可采取的对策。 作为银行最基本、最内在的一项传统义务,保密义务通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以维护银行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信用关系;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面对信息披露义务、信息共享义务等。由于商业银行承担的上述义务,导致其不得不面对如操作风险等并必须进行风险管控。纵观世界各国,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法律文化、具体国情存在的诸多差异,各国在金融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但在法律制度系统化、保护主体和救济惩罚等方面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藉此,除了借鉴国外立法制定相关法律,如增加银行违反守密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之外,积极倡导在金融行业内由政府监督进行自律保护也十分重要。换而言之,商业银行可以从制度、流程、人员等三个方面管控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以减少损失风险、进一步促进效率,确保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商业银行金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