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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的各个时期,始终受到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由于金融本身的脆弱性,世界各国对金融业都建立了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为金融改革的核心问题。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下,研究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仅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体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因此,研究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对农村银行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通过对金融监管理论和既有文献的研究和总结,通过对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通过对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剖析,通过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考察,我们提出,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是要建设积极主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要建设积极主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必须摆脱一直以来的以危机导向为单一轨迹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习惯思维,以构建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为目标;必须放宽市场准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优势,以积极主动的态势从源头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健和高效运行;必须确立风险监管的核心地位,坚持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坚持效率和成本并重,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使我们积极主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充满活力,富有成效。构建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既赋予农村金融监管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又维护农村金融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既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和效率,又促使农村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减少。完备和科学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建设积极主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基础,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实施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证。
建设积极主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把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视野转向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转向农村金融监管的本质属性,从更深层次上反思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从根本上理清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对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从体制上进行变革。这是本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不同于以往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