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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文明建设取得新的发展进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思想观念多元化因素的影响,我国离婚率在持续的攀升,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继承、抚养等家事案件数量也在持续上升。据统计2016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75.2万件,其中离婚案件139.7万件。民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所涉当事人近千万人。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涨,家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抚养问题频发,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家是人们梦想起航的地方,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如果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极易引发极端刑事案件,对社会治安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机制问题,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1990年8月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2年4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到如今27年过去了,我们不断完善立法,在《宪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16年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问题有相应规定,但从理论分析、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机制仍不够完善。人们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婚姻观念、家庭观念、生育观念上也都逐渐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伦理观与新潮的道德观的碰撞,非婚同居、第三者、婚外情等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在一定范围存在非婚生子女,而由此导致了很多婚生和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在家事审判中的权益,按照原有机制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还有很多案件中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之后,孩子抚养权也确认了,但是对孩子的抚养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很多未成年子女在家长的疏于管理、教育中出现了意外事故。自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开始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与民政部门、妇联部门、社区服务部门等机构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超过80%的试点法院与这些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家事审判案件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70%的试点法院出台了规范性的文件,并结合本地家事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审判规则,为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提供政策保障;将近90%的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其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庭占70%,60%的试点法院组建了专业的案件调解队伍;80%的试点法院布置了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庭,配置了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不断完善家事案件审判的硬件设施,为建立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分析比较外国的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机制情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以及人民需求,保护好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权益,提高家事案件审判的司法效能,达到稳定社会基层人民生活状态的效果。第一部分我国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本章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研究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情况。第二部分我国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参与审前调解机制不完善,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的监督回访机制缺乏专门规定,我国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其他辅助性保护不足等方面及原因。第三部分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域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域外保护机制比较完善,域外经验对我国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四部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机制完善思考。建立未成年子女参与审判和调解机制,建立未成年子女案件的监督回访机制,建立其他辅助性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