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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战争与和平总是交替出现,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国家间关系呈现出冲突与合作的不同特征。虽然并非只要国家进行合作就一定能保证和平,但是维持国家间合作是和平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应该是所有人类的共识。无论是联合国、国联还是欧盟,甚至均势的极端现象--美苏两极均势,只要出现长期的和平,当时的国家间就一定维持着或高或低的合作水平。在现代国际关系出现的欧洲,历史上的1814年到1854年出现了一种大国间进行高水平合作来维持长期和平的现象,被称之为"欧洲协调"。 笔者对欧洲协调的定义是:拿破仑战争之后,克里米亚战争之前,欧洲大国--英国、法国、普鲁士、奥地利与俄国为了维持本国专制统治及欧洲国家间现状而形成的国际合作范式,表现为大国领导人(君主或外交大臣)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的方式来形成统一意见、采取共同行动,镇压欧洲国家国内发生的革命。欧洲协调即包含着协调的规则、原则等机制化、制度化的内容,也包含着规范、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等等非机制化、非制度化的内容。用斯坦利·霍夫曼的话来说,"安全、满足与灵活性是完美的国际政治秩序所必需符合的三点特征"。而欧洲协调在它的时代的确符合了以上三点。 使用"国际合作范式"来指代欧洲协调的原因有三点。首先,长期以来很多学者对于欧洲协调究竟是属于国际机制还是国际制度一直存有争议,机制和制度两者之间的区分也并不明晰。其次,随着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的发展,笔者发现不论是机制还是制度都不能涵盖欧洲协调体系中除去规则、原则之外的规范(道德范畴)、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的内容。再次,推而广之无论是联合国、欧盟、国联,还是两极均势下的合作,都包含着非机制、非制度化的因素。"范式(paradigm)"一词原本用于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本意就是"理论分析的框架"。是一个比较宏观的理论概念,也是进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手段。因此,我决定放弃在机制和制度之间做选择,借用"合作范式"一词来概括欧洲协调。 国外对欧洲协调的研究相对成熟,其中不乏对协调机制的反对者。在本文中笔者将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反驳对欧洲协调的怀疑,以及对其保证欧洲和平作用的否定。文章的前三部分,是从对欧洲协调的概括介绍入手,采用理论与历史相结合的办法考察欧洲协调的建立基础与原则规制,总结协调的局限与不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从历史进程的角度,看待在和平与战争的演进中、在合作与冲突的交替中,为何欧洲协调诞生于均势的破碎之时,却完成了均势难以完成的使命--维持了欧洲长期的和平?最终的目的在于探讨欧洲协调的现实意义--其中那些部分是可以借鉴的,而那些部分是无法重现的。 欧洲协调范式有着各种缺陷和局限:在自身的结构方面存在着缺陷,集体安全体系(欧洲协调)与同盟结构(三国同盟等)并存;在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机制上也有着局限性,而且是一种被动的机制,只有在出现外交纠纷时才采用。而且这种协调太依赖于成员国之间的"良好意愿",或者是领导人的个人意愿。最终,建立于维也纳和会的协调合作范式在特洛波会议达到顶峰之后,迅速的衰败,终于毁灭于克里米亚战争的爆发前夕。欧洲协调虽然崩毁了,而且也不再具备重现的可能,但是它的很多遗产仍然影响着现代的国际合作范式。比如一些机制性的内容,会议外交的制度、大国一致的原则、各种各样的议事规则都可以在后来的各种国际合作范式中发现。但是,欧洲协调的核心内容: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却往往难以实现。事实上,不论是反对革命主义还是维持欧洲现状,安全--不论是国内安全还是国际安全--始终是欧洲各国和协调本身最为关注的价值。如何能够在现在的国际合作范式中建立基于共同安全的共同价值观,如何引导他去合理合法的促进成员国国内的发展与进步,这些都是需要从欧洲协调范式上汲取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