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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获得信息主体更多的数据,并通过专业的金融数据建模,以作出对信息主体的信用评价的一种新型征信。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同时,信息主体面临着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处理、非法使用、非法披露和泄露的风险,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越来越急迫。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滞后,现有的征信制度主要适用传统征信规制,且侧重于征信行业监管,不能满足互联网征信背景下之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完善我国互联网征信制度刻不容缓。本文对我国现有关于征信的1部行政法规、22部地方规章和1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征信制度中存在立法分散、信息主体权利不清、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存在不足、征信主体经济法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通过借鉴域外个人信息保护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互联网征信下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明确信息主体权利等建议。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二章,介绍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基本内容。对比分析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个人信息与隐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同时指出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信息内容,及其禁止或限制采集隐私的范围,从而为后文进行法学理论层面的分析做好铺垫。第三章,以现行关于征信的24部现行法律规范,并结合互联网征信的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存在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立法分散,信息主体权利及其保障原则不明确,采集财产信息和限制采集隐私信息规定存在问题,以及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模糊。第四章,就第三章提出的问题,对比并总结欧盟、美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第五章,针对实证分析中提出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和互联网征信的特殊情况,提出相关立法建议:(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2)明确信息保护原则,并建立完整的法律权利框架。(3)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护。(4)明确侵害个人信用信息承担经济法责任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资格责任和声誉责任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