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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看守所检察部门监督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同时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鉴于近些年来,看守所内频频爆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除了反思看守所方面的问题外,也让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看守所检察制度;再则由于“重求刑、轻执行”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法。笔者同时希望通过看守所检察制度的讨论引起大家对刑事执行的关注,进而带动对刑事执行研究的重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看守所检察制度。指出看守所检察制度的相关特征及其功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看守所检察工作的特性,但又具有其个性。突出表现在看守所检察监督的重合性——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刑事法律监督与行政法规监督相结合。同时在其监督对象、涉及时间、内容方面又体现出监督的广泛性。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强化对看守所的司法控制,保护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促进监管活动的法治化化方面作用突出。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看守所检察制度的运行机制。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涉及看守所检察的业务范围,包括检察监督看守所相关的监管活动;办理相关案件;处理在押犯提出的申诉和控告等。另一方面介绍其运行模式,主要有驻所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三种工作形式。常见的监督手段有口头纠正、纠正违法通知书、立案侦查三种方式。第三个部分反思我国现行看守所检察制度。指出其主要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相关法律依据缺位。可操作性法规缺失,且相关的法律处于“位低、混乱”局面。二是监督处分权缺失。虽然法律规定看守所检察部门的具体监督方式,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置意见不被接受或改进的情况,从而导致看守所检察成为一种没有真正处分权的形式监督。三是监督工作方式滞后。现行的看守所检察监督方式通常不是同步进行,往往是其他机关作出决定以后才将材料报送,导致监督工作方式的滞后。四是保障体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经费、信息、人员配备保障方面。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在于:一是机构设置存在弊端。看守所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内设部门,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在级别设置上与现代法治监督理论相悖,导致看守所检察工作开展不顺。二是现行看守所检察运行模式的选择过于单一,未将三种不同模式的优势互补。三是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主观认识不够。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看守所检察制度的完善。笔者拟从观念革新、现行制度内改革和相关保障制度方面完善。观念革新要求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两方面的结合。制度内的革新,首先从立法规范看守所检察的职责,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并对现有的看守所检察职责进行梳理和规范,将不适合行使的职责分离剔出。其次,改革看守所检察权运行模式。笔者主张驻所检察与上级院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运行模式。然后,建立完备的权责体系。监督者权力和责任体系、被监督者的权利救济和责任体系合理配备。再次,建立同步监督机制。通过赋予提前介入权改革现行滞后的监督机制。最后,发挥看守所检察的部门优势,完善约见检察官制度。相关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强化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革。同时涉及现行看守所检察的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完善以及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