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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内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集体谈判制度的价值内核是劳资协约自治,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制度,不仅能够确立工作场所内劳动关系事务的管理规则,解决劳资冲突,而且能够使劳资双方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维持社会阶层结构的稳定。集体谈判制度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核心制度,源于是劳动者享有的三种集体劳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简称“劳动三权”)。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经过逾百年历程的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各有成效的成熟制度体系。与之相比,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要素较为活跃的顺德区,集体谈判制度只有十多年的发展时间,显得还比较稚嫩,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目前还处于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初级阶段。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规章相继对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从总体来讲,这一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在顺德还没有真正形成,表现为集体合同制度虚化、形式化,职工怕被资方解雇不敢谈,职工对工资法规政策不了解和能力欠缺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在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大环境下,顺德地区的劳资关系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也开始不断凸显,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工资增长长期滞后,集体性劳资矛盾有逾趋激烈的势头,特别是在富士康跳楼事件和南海本田停工事件以来,劳动者主动提出增加工资收入开始成为为集体性劳动争议的主要诉求,这些都迫切呼唤集体谈判制度的变革。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和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模式,在国内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结合顺德地区实际重构集体谈判制度,改进和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为此,本文从顺德这一县级地区出发,考察、分析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实际情况,并针对现有的制度环境,提出五方面对策策建议。本文内容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并介绍了几个相关的概念,确定分析和论证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概括介绍顺德区开展集体谈判的工作情况和集体谈判制度的执行现状,并列举正反两个案例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是分析当前顺德集体谈判制度存在问题和制度层面的制约因素。第四部分是在前面三部分的基础上,尝试从集体谈判结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工会主义集体谈判模式、行业集体谈判主体、行业集体谈判制度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