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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就是以2006年全国十大宪法事件之一的“孟母堂事件”为例,对宪法上的“公民受教育义务”以及相关问题所作的分析讨论。
公民的受教育义务问题在理论上涉及到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的关系、受教育义务在整个基本义务体系中的内涵定位,甚至涉及到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意旨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公民的受教育问题也关涉到诸如“孟母堂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受教育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内容以及如何履行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理论上尚未解决的诸多困惑导致了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繁杂争议,因此,深入研究“公民受教育义务”这一基本问题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学界已往对于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分析讨论涉及了从部门法到宪法,从实践到理论的各个层面,可以说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基本面貌。但是,公民受教育义务毕竟首先是一个基本的宪法理论问题,从这一点来看,以往绝大部分的讨论却都只是游走于法条和事例之间,反复于宪法和部门法之间,而未能给予我们的宪法文本以充分的重视,未能在文本的意义上充分挖掘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宪法意涵。
针对已有研究的缺憾,本文将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学的思路,在充分尊重并重视宪法文本的前提下,通过运用结构主义、文本主义、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做出整体化的、精细的解读,并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寻找出宪法文本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所已然给出的回答。
遵循上述分析思路,本文首先论证了为什么对宪法问题的研究应当重视宪法文本,以及为什么要运用结构主义的解释学方法来解读宪法文本,分析相关问题。之后,本文尝试对宪法的序言和总纲这两个部分进行了整体式的解读,分析了宪法文本中所蕴含的立国者的伟大的政治理想,并以此作为整个宪法的灵魂,认为这一政治理想决定性地指导着每一个宪法条文的内在意涵。
接下来,本文对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体系作了梳理并分析了其与宪法理想的内在关联。在此之后,本文又结合整个基本义务体系分析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的含义,并在宪法理想的意义上指出了“履行受教育义务”与“塑造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内在关联。
最后,本文讨论了各种不同的民间教育形式,并且在比较分析的意图指导下将问题引到“孟母堂事件”上,分析这一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深刻问题。作为有关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典型事例,该事件充分显示出私学与公学的内在冲突,本文的分析也指出了这一冲突的实质乃渊源于国家教育所承担的重大的历史使命,也正是这一庄严的使命使得法律上对“公民受教育问题”的规定采取了带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复合型条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