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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乡土社会,人们依据各式各样的规则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纠纷。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冲突构成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主题,在现代乡土中国,私力救济已经不仅不再是野蛮、暴力、血腥、无序的符号,而且可以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维持社会安定。私力救济的强势导致诉讼这种国家法律治理途径在乡土社会被迫发生流变。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理应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因为昂贵的诉讼费用、繁琐的诉讼程序、执行的困难重重、政府的强制解决等导致农民对司法和政府失去信任。我们无法指望政府和社会能为我们解决一切,只有当事人对自己的纠纷和维权最为关心。在司法与乡土社会不相容、农民对司法不信任的背景下,完善私力救济途径是拓宽农民诉求渠道的重要策略。为了论证笔者的观点,笔者选取沂蒙山区一个小村庄的纠纷解决状况作为研究和论证的切入点。从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来窥探当前乡土中国农民纠纷的特点以及农民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由此得出,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仍占主流的结论,并从文化根源、社会因素等方面论证了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生长的合理性,同时也客观的剖析私力救济的困境及其局限性,最后尝试提出建设多元化的农村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对策。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的法社会学研究----以李村为例。笔者选取沂蒙山区的一个小村庄----李村的纠纷解决状况作为研究和论证的切入点。笔者对李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做了细致调研,为文章论证铺设了讨论的场域。笔者对李村这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的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状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调研数据的法社会学解读,剥离出乡土社会纠纷的特点,并得出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仍占主流的结论。
第二章为什么私力救济----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证成。这一章共分两节:第一节“私力救济的本土资源”,从本土优势上探索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经久不衰的背景和因为。私力救济在扎根乡土社会是深厚的文化传统、广泛的社会关系基础、人性基础、经济基础和民间法的力量以及公力救济疲软等多种因素促成的。第二节“私力救济功能和优势”,快捷高效的社会效益、灵活的解决程序、对诉讼的替代功能、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维护实质正义、促进民间法的发展这些正是私力救济在乡土社会倍受青睐的根源。
第三章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的困境。私力救济虽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仍占主导,但是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也遭遇发展困境。第一,私力救济仍被认为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尺度极难把握。第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冲突和交错导致二者相互干预、相互交织严重。第三,私力救济自身也还存在很多局限性,效力低下、范围宽泛、程序性低、规范缺失、公正性不足等问题都阻碍了私力救济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章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的发展与完善。针对私力救济遭遇的困境和自身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完善对策。第一,重构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的价值取向,为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在法律上对私力救济进行规制和疏导。对民间法进行乡土关照,为私力救济提供规范依据;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构建市民社会,保证乡土社会私力救济生存场域的纯正性;赋予某些私力救济法律效力,提高私力救济的强制力。第三,理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合理配置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范围,协调好二者的竞争与互补、交错与衔接的关系。第四,加快《调解法》制定步伐,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乡土社会最重要的私力救济方式,因此需要加以完善以强化人民调解在私力救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五,倡导维护公力救济的核心地位、发展融合性社会救济、加强私力救济的基础地位以构建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