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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和保护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近年来,由于巨大经济利益和政绩制升迁的驱使,部分地方政府开始不顾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制约,滥用手中的审批权力批地、占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层出不穷。2006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将以往临时性的土地督察行为常态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经验总结以及归纳比较法等。首先,简要介绍土地督察制度,并从耕地保护角度分析其理论基础。在系统分析国内外相关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将土地督察制度与我国部分相对成熟的督察制度在法律法规体系、督察对象、职权、制度、手段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其成功经验。然后,总结已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土地督察工作,如重点督察、专项督察、例行督察、百同行动等,评价其积极作用,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即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国土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拓宽公开参与信息渠道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督察工作等。
文章通过对土地督察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1、土地督察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地方政府执行难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规;2、保证土地督察机构行使权利的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制约,是保障土地督察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
土地督察制度作为加强土地管理的手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仅依靠土地督察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政策和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