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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是现代成年监护改革的核心所在,《民法总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认可。我国到目前为止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了2亿,社会存在普遍的留守老人,高龄化、少子化的社会现状导致了严重的养老问题。意定监护作为新的成年监护类型,回应了很多监护领域的问题,顺应了国际上监护改革的趋势,体现了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尊重私法自治,将合同自由原则引入监护领域,是对监护领域的重大突破。但是,《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条文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具体的规则设计,这将导致意定监护的创设过于形式而无法实现制度目的。本文指出了《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疏漏,借鉴了比较法上意定监护制度成功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在第一章阐释了意定监护的基础理论,包括意定监护制度的涵义、法律性质、历史沿革、功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路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紧紧围绕着问题展开,对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针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现形式——意定监护合同制度,《民法总则》只规定了“书面形式”,欠缺具体的合同适用规则,本文对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意定监护合同的性质分析、主体要求、内容要求、形式要求等;针对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角色——意定监护人,法律没有赋予其更加明确的权利,也没有具体规定其职责,本文提出了明确监护人权利和职责的建议;我国的监护监督制度还不完善,本文对监督模式模式的选择提出了建议,明确了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规则、职权以及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