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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虐待罪的立法演进。分别对1979年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虐待罪的规定和修改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要部分——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在基本构成方面,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对虐待罪进行分析,主要对虐待行为进行分类,同时明确“情节恶劣”几种情形。在加重构成方面,分为虐待行为产生重结果(过失);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残、自杀的结果出现。第三部分是虐待罪的认定。虐待罪与家长管教行为的区分,应该注重客观方面和主观动机之区别。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导致两者在虐待行为方面的差异,并且两者在处罚和追诉模式上也存在着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对两者进行辨析以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会忽略的竞合关系。第四部分为虐待罪的追诉。虐待罪的追诉模式有三种,为自诉、具备一定条件的自诉转公诉以及自始公诉。虐待罪的这种追诉模式既有优点又有不足,笔者在此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