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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享誉世界的法哲学大师,德沃金的法学理论成果包括法律原则理论以及权利法理论。当前世界法学界对于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研究丰富,产生了很多理论成果,但在其理论体系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方面仍相对空白,因此针对其理论与司法案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法律原则是一种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稳定性、综合性的原理或准则。它的表述方式概括灵活,作用发挥具有选择性。在司法审判时,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应在遵循法律的公正稳定的基础上,灵活谨慎的适用法律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其效果。 在与实证主义法学派论战的过程中,德沃金提出的法律体系包括规则与原则两个部分;在法律规则不能在某些具体个案上应用的时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受到法律原则的束缚,以规范其权力行使;在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方面,他们既能通过法律规则设定,也能通过法律原则。从这三个方面完善了其法律原则理论体系。在界定上,他认为法律原则属于法律要素的一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效力层面,他认为体现着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通过原则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通过法律约束力的赋予来捍卫公平正义。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大范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在两者的区分中,最难的部分是交界区域的界定,实际理论探索中,很多要素究竟定性为法律原则还是规则至今仍有争议。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从适用方式上、要素构成上、适用的广泛性上以及作用发挥上进行展开论述。 德沃金在解释法律原则的时候主要通过比较解释进行,通过与道德、程序、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律规则的对比解释其含义,在法律原则的特征方面,概括为表述上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以及适用方式上的特殊性。 作为发展中的法学理论,德沃金法律原则中也存在着问题,结合目前国内法治与道德建设的时代背景,可以得知德沃金法律原则的四个缺陷,分别是误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裁判依据不严谨、对自由裁量权存在误解以及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解答模糊不清。在分析问题的同时,德沃金法律原则中的思维方式、对人权捍卫以及在司法裁判中的创举对我国司法裁判也具有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在法律原则适用上还有一系列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原则的方式不确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是原则作用的主要场域,其增加了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必须依靠个案为中介具体化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原则的判断与应用上存在疑问,在应该如何确定法律原则上,本文结合了德沃金著作中的相关理论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帕尔默毒杀祖父案、斯威特入学申请案件等进行了分析。 目前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需要我们以深化改革获得的巨大成就为基础,促进法治建设进程的脚步加快,法治建设非一日之功,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国家的实际状况,借鉴吸收优秀的经验,找到科学的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