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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能够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协调发展的法治社会。因此,作为法治社会内在要求的和谐社会,作为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理应发挥法律的主导功能。本文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中心从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法律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目的来阐述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理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包括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民事契约关系,归类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应从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价格监督三个方面加强监管。根据法律调整方式理论,在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中,比较了医患关系三种模式,表明基于西方医学文化根源和我国医学文化传统的主动一被动型医患关系模式己与现行的医疗体制的不适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法律调整方式应当从细化患者的权利性规范、强化政府的义务性规范、弱化医方的道义性规范着手;根据法律调整目的理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目的在于规范医疗市场,促进医学发展,维护医疗机构的秩序,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应从完善医疗服务立法、创设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开设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患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制度等法律层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