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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的小额信贷机构,拥有实现机构自身盈利和向特定目标客户群体——“三农”及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的双重目标。然而现实运行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同时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和偏离目标客户群体的问题。机构双重目标实现结果不尽如人意常常与其制度安排息息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遵循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其制度安排更多的是基于政策者的主观设计,而非市场的内生演化。政府为了有效增加农村资金的供给,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创新了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制度安排。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追求机构自身盈利的同时实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目标?制度安排具体如何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双重目标的实现?上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小额信贷机构的制度安排与其双重目标实现有着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及其双重绩效实现展开探究,深入分析其组织制度安排的有效性。文章的研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客观审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原因、发展的历程以及此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特征,在此基础上构建组织双重绩效评价体系;第二层次探究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实现双重绩效的兼容发展,即做到组织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扶贫初衷。本文从股权结构视角出发提出相关研究假说,并利用浙江省样本数据构建联立方程模型展开经验分析;第三层次进一步分析制度安排(股权结构)调整对小额贷款公司双重绩效的影响,该部分从制度供给者、制度需求者以及现实运行三个方面展开详细的理论论证,并利用浙江省样本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展开实证分析。回答的问题包括由私人资本出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扩大股权规模之后是否能够提升组织的双重绩效?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双重绩效的关键制度因素是什么?如何改善制度安排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双重绩效的提高?研究发现: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实现双重绩效的兼容发展,组织会为了追求良好的财务绩效而忽视社会绩效的实现。第二,股权结构调整提升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水平,制度安排中对于入股股东资格及其比例的放宽改善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绩效。原因在于股权变更引致的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在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增强,一方面扩大了公司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公司治理状况,提高了组织信贷分配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第三,股权结构调整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单笔贷款余额产生显著影响,法人股东的大规模进入无法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绩效。潜在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性质决定机构更加关注盈利性问题,民营企业股东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后便利用自身的行业资源开展典型的“关系型贷款”以获取短期的高额利润;另外,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必须要设计出适合他们的信贷产品,控制好风险问题,然而民营企业入股小贷公司属于金融领域的“新手”,他们缺乏资金运用方面的经验,难以对风控技术、产品创新产生积极的影响。股东们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倾向于向风险较小,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发放贷款。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由民营企业入股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强调自身盈利却并未立足于“三农”及小微企业,机构的实际运行效果与政策初衷存在较大差距,其制度安排的有效性有待加强。对此,文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调整组织的产权结构,允许政府资本投入;二是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金融业务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对“三农”及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三是积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促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下移目标客户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