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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破产重整中,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的新股东、职工与国家;利益种类众多,包括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这就产生了复杂的利益冲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债权人与新股东的利益冲突。但由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一致性,所以可以通过重整中的利益平衡,实现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债务人营运价值和促成债务人复兴的制度目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利益平衡上的缺陷和不足,现行重整申请权规定损害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现行管理人制度损害债务人利益、配套法律资源缺乏破坏利益平衡、行政手段介入侵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粗糙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债权人、低素质的法官和重整管理人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滥用重整程序导致利益偏向一方。挽救企业营运价值这个基本制度价值的扭曲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性的原因。以平衡好重整程序中的各方利益为视角,可以提出如下一些立法建议和操作对策:通过调整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和表决规则,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通过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行为,平衡优先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加强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平衡债务人与其职工之间的利益;规范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