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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税、市场准入等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降低的背景下,潜在的“贸易的非效率”作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日益受到众多国际组织、政府及贸易商的高度关注,复杂繁琐的通关手续、冗多重复的单证要求、行政部门之间不协调等给国际贸易带来众多的负面影响,促使国际社会关注贸易便利化。经过长达18年迂回曲折的谈判, 《贸易便利化协议》 (以下正文中简称为TF协议)终于通过了,据世贸组织总干事在2014-2015年度全球贸易报告中作出的预测,TF协议生效将每年提高全球货物出口多达1万亿美元。故加强对TF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在对TF协议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多部与货物贸易有关的WTO协议都涉及贸易便利化这一主题,故适用中难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冲突。WTO协议具有条约的属性,条约冲突与协调的理论、规则和原则适用于解决TF协议与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之间的冲突,通过分析TF协议中的冲突条款、否定冲突推定原则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结合之前的实践,为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方案;其次,在WTO协议中规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通常的做法,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TF协议在继承这一传统的同时,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如“承诺的内容及生效时间应与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执行能力相匹配”,避免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但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能力建设援助与支持方面,亟需完善;再次,TF协议主要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5、8和10条的澄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为成员新设了诸多义务,分析这些新义务的具体要求及我国目前的履行情况,指出我国存在的不足,为未来我国应从哪些方面作出努力及更好地履行协议下的义务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