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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以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类别多元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近年来,金砖国家银行业整体实力明显上升,服务能力逐步增强,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也在逐渐提升。在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下,银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本国银行业的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银行业外资准入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但是目前还没有学者对金砖国家银行业外资准入的实体条件进行对比研究。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金砖国家银行业外资准入的实体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填补了金砖国家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问题研究的空白。本文将通过对金砖各国在WTO金融服务法律规则、各国加入的区域贸易体制与各国国内有关银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剖析金砖各国在银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分别就协调国际法和国内法提出了的方案,为促进金砖各国银行业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金砖各国对银行业外资准入法律规制”,主要阐述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南非五国有关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方面法律的规则,指出了金砖国家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调控的差异,提出了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规定较为薄弱的国家应当借鉴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规定较为全面的国家。第二部分“金砖国家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国际法比较”,主要从WTO体制下的承诺和区域贸易体制下的承诺两个方面分析金砖国家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区别与问题,并提出金砖国家间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国际法协调的方法,协调的意见主要是签署一部金砖国家银行业服务贸易协定,在金砖国家内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第三部分“金砖国家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国内法比较”,分别从注册资金、主体资格、外资比例、经营范围四个方面对金砖国家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金砖国家国内法在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个别国家对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规定不全面,多数国家在主体资格、注册资金、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过于严格。本文提出金砖国家间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国内法协调的方法,协调的方法包括明确国家安全标准,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的规定,完善立法。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协调的建议方案”,主要根据金砖国家各国的优劣势,提出金砖国家间银行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协调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从主体资格、注册资金、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这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