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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局出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译本,标志着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的进一步趋同。这让会计翻译相关的研究有了价值。国内该领域的相关研究大部分都还停留在文本层面,均未涉及译者的主体性。作者发现会计文本实际属于法律文本的一种,因此可以运用法律翻译相关的研究去探讨会计翻译。然而,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于译者应当如何在翻译活动中发挥主体性,而未能涉及译者应当发挥其主体性的根本原因。作者认为,探讨译者为何应当在法律翻译中发挥其主体性的根本原因,有助于为会计翻译提供一些思路。苏珊·沙切维奇所著的《法律翻译新探》是研究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代表作。她认为法律翻译的译者应当最终转变为共同起草人。作者通过研究其得出这一结论的思路,发现她的根本目的是在译本中达到对等的法律效果,体现相同的作者意图。考虑到(1)在多数情况下译者要处理的是一份已完成的译本,无法成为共同起草人;(2)这一结论在实际运用中可能过于抽象,作者引入了安德鲁·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学,来帮助译者达到对等的法律效果,体现相同的作者意图。这是因为(1)切斯特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非共同起草人的大多数译者;(2)翻译伦理学可以实际指导如何平衡译者主体性和“专门用途语言”文本的冲突。在运用切斯特曼的专业承诺伦理来调和不同的伦理观后,作者总结出(1)IFRS的译者应当是会计从业者;(2)译者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再现作者的意图,并以此为指导发挥译者主体性。基于这个结论,作者重新修改了IFRS 2010已译本的语言和内容,力求在译本中再现作者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