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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指法院应公司股东的请求,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判决解散公司的诉讼。这一制度现已被很多国家(地区)立法所采纳。股东司法解散之诉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破除公司僵局,使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中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这一制度,导致实践中法院对待此类案件拒绝受理或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我国的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已对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鉴于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主要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对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构想,并对我国公司法修改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路径进行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