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担保作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力,各国非常重视担保法律制度的建设,因为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繁荣。特别是在银行开展放贷业务过程中,为了促进银行贷款资金的融通,并有效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构建贷款担保法律制度显得意义重大。因为完善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及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会带来更少的违约,也有利于防止金融市场机制失灵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为了适应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以提供担保为原则的形势,《物权法》在原有传统的动产抵押、质押担保物权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并扩大了可供质押的权利范畴,更好地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但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现行贷款担保法律制度无论是在浮动抵押法律制度抑或是权利质押法律制度方面,由于立法的仓促出台及相应配套机制的不完善,均存在着不少缺陷,致使担保制度无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也给银行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新形势下我国现行贷款担保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本文分三部分对贷款担保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贷款担保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现行贷款担保法律制度的四大体系构成,即贷款担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构建贷款担保法律制度对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从浮动抵押法律制度和权利质押法律制度两方面分析了我国贷款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对于浮动抵押,认为应扩大现行浮动抵押标的范围以增强抵押财产的集合性、广泛性,同时完善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界定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的情形,引入接管人制度、委托第三方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有效保障浮动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对于权利质押,首先应明确《物权法》第223条第(七)项关于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其次应从重构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效力范围及健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方面,强化股权质押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最后应通过界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增加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规定、完善登记制度及质权实现的配套机制,进一步细化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