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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宪法演进的规范模式,对宪法自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解决其内在规范与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而修宪权的行使是否是毫无界限的,或是任何宪法规范都可以通过合法的修宪程序而改变,特别是一些关乎宪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修宪权的行使是存在界限的,且以宪法的核心规范为界限。我国学者对修宪的界限多有讨论,但对宪法核心规范的讨论可谓凤毛麟角。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论述作为修宪界限的宪法核心规范这一理论并论证在中国宪法文本上是否存在这一核心规范。下面对这四部分主要内容分而述之: 第一部分介绍了宪法核心规范这一概念的产生背景和其理论渊源。首先,提出了宪法核心规范这一概念。其次,讨论了宪法核心规范的理论渊源,制宪权与修宪权区分的理论。 第二部分介绍了宪法核心规范作为修宪界限的理论构建。首先,以时间为脉络,介绍了古典宪法学说以及二战后德国宪法学者的宪法核心规范的观点。其次,以德国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为例论证了宪法核心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证了宪法核心规范的内容。 第三部分从实定法的角度探究了作为修宪界限的宪法核心规范的内涵。首先,从实定法的角度观察构成修宪限制的规范类型,可以分为程序上的限制和实体上的界限。其次,对实定法上的实体上的界限进行分析,并总结了这些规范的特征及其与宪法核心规范的联系。 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宪法上是否存在作为修宪界限的宪法核心规范。首先总结了我国历次修宪中不变的规则,然后根据前文提出的宪法核心规范的标准,论证这些不变的规则是否构成我国宪法中的宪法核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