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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检察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对特定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的检察监督,还包括对行政诉讼活动所进行的检察监督。由此,行政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活动及特定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检察监督,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行政检察监督是构成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检察监督概述,第二部分是俄罗斯联邦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考察,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建议。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特征、意义和主要根据进行研究,并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考察,揭示了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立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认识上存有差异;关于行政诉讼的抗诉案件很少;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问题以及审查对象问题;提起抗诉的案件范围与抗诉的主体问题;抗诉案件的审级和审限问题;原审生效判决和裁定因被抗诉是否应当停止执行的问题;抗诉能否裁定驳回的问题以及对抗诉后的再审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针对我国行政检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建议:首先,创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制度;其次,健全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机制;第三,拓展与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制度;第四,创建执行监督制度。笔者希望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我国构建起较为完备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并为丰富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作一可供借鉴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