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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否存在差异,犯罪人群体是否具有该类群体独特的本质特征,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必须回答的。由于公众对犯罪人的认识往往具有非理性特点,导致在情感与道德上对犯罪人的社会排斥,这种状况不仅影响法律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犯罪人的法律身份特征和外在的犯罪行为特征,并不是犯罪人最为本质的特征。对犯罪人特征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有意义。本文采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使用次级分析的方法,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对以往犯罪人特征研究进行总结与借鉴的基础上,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进行了多种维度的类比,进而总结与探讨有关犯罪人本质特征的问题。本文首先提出了在犯罪人研究中应遵循的多维模式的方法论原则。从人的物质属性、生物属性、心理属性、社会属性四个层面归纳了个体与上述属性相对应的存在性、适应性、目的性、关系性特点。认为对犯罪人的研究绝不能强调单一维度或单一特征决定论,而应从人的属性出发,结合个体的特征,从动态和上述属性与特点交互作用的层面进行认识。在个体作为人所具备的生物属性、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方面,不仅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有进行类比以显示不同特征的可能性,即便是犯罪人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以往研究的各种有关犯罪人特征的结论之所以不具有预测性,正是在于以物理学方法割裂了人的整体性,以绝对主义的原则强调单一因素决定论的结果。犯罪的本质乃至犯罪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由危害性行为引发,但在行为的背后,不同个体有着不同的个体特征。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等由外在标签方法并不能代表犯罪人的本质特征。犯罪人个体或群体的本质特征首先可以从犯罪的主要自变量——人格方面体现出来。人格是个体在环境适应过程中表现出的内在心理特征与外在行为特征的统一体,有着稳定性、整体性和跨时间与情境的一致性。在人格层面,人与人的差别是可以观察的,但这不等于说犯罪人的人格在整体上构成不同于非犯罪人的本质特征,而是说犯罪人所具有的人格中的不同特质的状态和组合方式有别于非犯罪人,犯罪人正是因为具有了不同的人格特质,才使他们比非犯罪人更容易出现不同环境中的社会不适应,犯罪也正是社会不适应的具体表现。在理性的层面上,也可以发现犯罪人的特征,尤其是以认知心理学进行演绎的时候。经济学上的理性是指自私的行为,法学的角度表现为自制,而在心理学上,理性是自知。在这些方面,都可以总结属于犯罪人群体规律性的特征。人格作为具体个人的整体面貌,往往只代表个体。犯罪群体与守法群体的差异,要根据犯罪人个体的特征进行归纳,这种差别体现在犯罪人的个性上,体现在人格的社会化程度上,而不完全体现在所谓人格方面。犯罪人的本质特征存在于人的生物属性、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不同层面,它们系统地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构成犯罪人群体整体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