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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和解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在我国目前还是一种新的尝试。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并无关于和解的规定,但是,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起来,既收到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也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亟需进行总结、反思。从学界研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明确了研究的方向和框架,在近年来学界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也对行政诉讼和解做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往往倾向于实用性与功利性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建议,仍然存在实证研究缺乏,理论深度不足,域外经验借鉴有限的问题,甚至对于有些问题的研究方法还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具体研究解决。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从行政诉讼和解的司法实践出发,分析现有制度利弊,引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需要完成的任务和课题后,按照研究的逻辑顺序,首先从研究深度上着手,在理论上对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当性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并力争提出具有创见性的观点,为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完成了必要的理论铺垫;接下来,本文在对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价值构成、原则这些基础范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成要件、效力和救济等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同时,本文还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放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背景下分析,指出和解制度的良性运作还取决于整体宏观法治环境的改善;最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上的和解制度试拟了立法条文。正文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实证与反思。本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指出行政诉讼和解的产生来自于纠纷解决的需求,指出了当前各地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在法律逻辑上的缺陷,以及行政诉讼和解在实践中的异化和存在的诸多误区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指出实现行政诉讼和解的法治化是行政诉讼和解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证成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行政诉讼和解模式也应当实现由“撤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变,并构建相应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体系。第二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当性证成。对于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当性,本章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从顺应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发展趋势,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相容,体现能动司法的要求,行政权力并非不可处分,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改革方向这些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而为行政诉讼和解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正当性根据、界定了正当性范围。第三章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范畴。本章主要对和解的应然状态进行了界定,并对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民法原理和民事诉讼上调解的规定在行政诉讼和解中的准用进行了分析,说明了行政诉讼和解的价值构成和各价值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下的衡平,阐释了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具体设计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与范围。本章详细论述了行政诉讼和解成立应当具备的实体法要件,包括当事人对和解标的具有处分权,和解不违反公共利益,当事人相互让步,须以终结争议为目的;行政诉讼和解成立的程序法要件,包括当事人要件、法官要件、达成和解的诉讼阶段、和解的形式、和解的流程。本章还以行政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为基础,对国内外关于行政诉讼和解适用范围的研究进行了评述,提出了界定行政诉讼和解范围的方法和载体。第五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与瑕疵救济。本章在对行政诉讼和解实体法上的效力进行界定的同时,借助与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相比较的方法,着重对行政诉讼和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诉讼和解的确定力、羁束力、执行力、形成力在具体内容上的特点。同时,本章从行政诉讼和解在对人效力上的区别出发,分别针对当事人、和解第三人以及“新第三人”设计了相应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