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新增了三种定罪类型,扒窃就是其中一类。把扒窃作为盗窃罪一种客观的行为方式,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并列。它不但增加了新的罪状内容,而且扩大了盗窃罪的入罪评价方式。扒窃一词最初用在犯罪学和侦察学上。刑法上对扒窃则赋予不同的含义,即扒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当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法律适用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探讨的地方。主要包括: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的罪数问题、认定顺序和量刑幅度的对应适用等问题。通过对修改后盗窃罪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探求在多种盗窃犯罪并存时的定罪和量刑方法,希望对修改后盗窃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所裨益。本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的概述问题。该部分从扒窃型盗窃犯罪法律规定的演变切入,简明扼要的概况了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犯罪的由来,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型盗窃的法律规定做总结。我们知道,扒窃型盗窃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从粗到细的过程。正因为扒窃型盗窃这一个新的定罪类型的出现,在立法地位和司法认定方面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盗窃犯罪,使得现行盗窃犯罪呈现出了不同的犯罪特点。本部分的后部分,笔者将对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立法地位、司法认定、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犯罪并存时的特征、难点分析做简要的探讨。第二部分讲扒窃型盗窃犯罪与其他类型盗窃犯罪并存时的理性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犯罪并存时的罪数种类、理论争鸣、定罪问题等问题进行探讨。笔者从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罪数问题进行切入,先判定它是一罪还是数罪,在判定数罪的基础上区分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并引入学界对同种数罪、异种数罪的代表理论及处罚制度,继而分析并提出自己倾向性观点,即盗窃罪是同种数罪,当多种类型盗窃犯罪并存时除非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并罚外,一般应一罪处罚。本部分的后半段则是围绕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犯罪形态认定、处罚范围、原则以及量刑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讲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通过扒窃型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并存时的认定顺序、对扒窃是否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亦或者单独定罪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在认定顺序方面,笔者通过《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对盗窃罪的认定顺序的方法,即二次评价的顺序,到修改后是否延用上述认定顺序方法进行简要分析,继而罗列学界的三个观点,从中提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即扒窃型盗窃较其他类型盗窃认定犯罪具有优先性。本部分的后半段则是对扒窃型盗窃是否出台统一司法解释或者单独定罪进行大胆假设。笔者主要从条文的逻辑角度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个罪状中既出现行为犯的内容又出现数额犯的内容,前后逻辑有点混乱。为此,笔者大胆提出是否需要把扒窃型盗窃进行单独立罪的构思。本文主要运用了注释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注释研究法通过对刑法的字词句作分析解释以探求法律的真实涵义。本文涉及的刑法解释方法多种多样: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等。刑法解释有利于探究我国关于“扒窃型盗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等各种规定的具体含义和立法用意。比较研究法通过综合比较各种学说体系下对于扒窃型盗窃和其他类型盗窃行为为共存时的犯罪认定问题的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详细的阐明了各种学说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优势和劣势。本文对各种学说指导下的处理方法都适当做出了相应的评析,同时还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本文研究的问题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和做法。此外,本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理论分析结合一些具体实证研究、定量分析,在实践中充实和完善理论成果,使研究成果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