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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指平台在为接入其中的用户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科技发展、时代进步,以新世纪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衍生出了许多新产物,网约车就是一大创新。它起源于西方,于2010年登陆中国市场,通过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交易额超千亿的庞大市场。截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网上平台约车这一行为,但是相关配套的法规还不尽完善,尤其是缺乏一套法律层面的规定。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模式的不同,网约车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出租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快车专车模式、代驾模式。其中快车专车模式、顺风车模式根据车辆和司机来源的不同又分为“私家车辆+私家驾驶”模式、“平台自有车辆+挂靠(自有)驾驶”模式、“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劳务雇佣驾驶员”模式。《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首部对网络约车这一行为进行管理的专门规章,规定了服务平台应对乘客承担承运人责任。但不同模式下的平台责任是不同的,在没有客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需要对平台课以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来保障乘客受损的利益。同时,让网约车服务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符合法理,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网约车服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符合竞合说的认定。同时,因为网约车服务平台建立于互联网的基础之上,所以其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软件和信息两个方面。软件方面集中表现为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网络环境,以及为平台使用者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做出一个合理的规范、警示和保护义务,使其免受第三方的侵害。如果服务过程中遇见一些违反规定的运营方式或行为,要按时上报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信息方面应当做好乘客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首先应当完善并加强平台双方信息的核实,这不仅要审查车辆、核实驾驶人员的信息真实性,还要有在特定情况下对必要信息的公开。其次,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和数据备份制度。对于故意泄露或者滥用乘客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补救措施,为可能发生的侵权事件提供必要、有效的证据支撑。网约车服务平台因为具有多类型运作的组织方式,在实际运营中也就产生了两种角色,即承运人角色和居间人角色。由此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不同的纠纷当中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责任认定也会有所不同。发生交通事故时,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属于居间人角色的前提下,如果事故是由于车辆因素导致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存在对车辆核实不严格的问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司机因素导致的,平台存在对驾驶员资格核实不严格的问题,也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平台不会产生责任问题。(平台自身也有过错的除外)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属于合同承运人角色的前提下,无需分情况讨论,平台都需基于客运合同负责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是因为车辆或驾驶员的因素导致损失,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维权。在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时,若此时平台只是居间人的角色,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侵权责任,该限度以乘客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赖利益为限。如果平台此时处于承运人角色时,那么无需考虑,需要对乘客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当乘客个人信息遭到侵犯时,如果侵权主体是网约车司机,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只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侵权主体是网约车服务平台,那么责任承担主体将会是平台本身而非司机。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约车行业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使行业良性平稳的发展,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首先需要统一网上约车的法律规定,针对网约车服务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分情况讨论,特别强调在对网上约车这一行为进行法律限定的同时,更应该明确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目前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规定所具有的立法局限,通过借鉴《暂行办法》的内容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进一步规范网上约车这一行为,提升平台的责任意识。其次,创新当前的平台监管模式,构建灵活的抽查监管制度,加强政府和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一套长效机制,从而保障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