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社会舆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亦日益高涨,但我国目前仍无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法律制度予以解决,因此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两方面着手分析个人信息权的双重属性,并与其他人格权比较分析,主张个人信息权系一项具体人格权。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正确、举证责任存争议、侵权责任难认定、损害赔偿难实现等问题,为破解实践困境,借镜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之经验,合理定位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一方面,本文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及其限制、违约金制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任原则及具体侵权救济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分析我国《民法典》人格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另一方面,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从借鉴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并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以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权利客体范围、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规则、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方面细化个人信息保护为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