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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是英格兰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经济社会的变化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甚至加剧。作为弱势群体,中下层贫困女性的犯罪也成为值得关注的现象。国外学者对该时期的女性犯罪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讨,但是对这一特殊时代的经济、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影响重视不够。在国内,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史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涉及女性家庭、经济、教育等领域,但是对该选题则鲜有关注,尚未进行类别化分析。所以,本文试图弥补以上的不足,讨论不同类型的女性犯罪,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社会根源,并且从法庭的审判中寻找性别因素的影响,以期达到多角度认识这一历史的目的,同时也给当代社会以借鉴。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选取有代表性的女性犯罪类型来具体论述父权制社会下的女性犯罪,大致分为四大类:第一是财产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非法侵占或夺取他人财产。第二类是暴力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财产和暴力犯罪罪行的参与者没有性别的差异,男性和女性都参与其中。而且,在这两类犯罪中,女性的犯罪特点都深深地受到了家庭角色的影响,比如女性主要偷盗物品是衣物,女性殴打和杀害的对象主要是家人和邻居。第三类,性犯罪,主要包括性过失、通奸、卖淫等。性过失是指未婚女性的私通行为;通奸是指已婚女性的婚外性行为;卖淫则是女性特殊的群体——妓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在性犯罪中,通奸罪最为严重,也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由于性别双重标准的存在,对于犯通奸罪的女性,法庭惩罚格外加重。第四类,其他犯罪,本文主要涉及诽谤和巫术两种严重影响教区安宁的罪行。这两类犯罪最大的特点在于判罪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一般以声誉作为衡量标准,受到指控的绝大多数为女性。第二章主要介绍法庭对女性犯罪行为的审判。这一章主要通过对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和巫术行为定罪和量刑的考察,来阐述法庭中的性别差异。不难看出,在法庭中,男性和女性罪犯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一、除特定重罪案件外,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都享受教士特赦权,使得他们的量刑大大减轻,但是女性却不能享受这一特权。二、在涉及盗窃、家庭暴力、性犯罪等太过于违背女性性别规范的案件时,女性会受到比男性更为严厉的惩罚。三、巫术被认为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无论从宗教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安定的角度,行巫术的人一旦被控告,最终都会是死刑。四、在法庭面前,出于女性家庭角色的考量,犯罪女性有时也会被“宽容”对待,但这无法证明女性地位有所提高。相反,这恰恰从反面加强了女性社会性别角色的限定。第三章分析女性犯罪中的性别因素。当时社会对女性罪犯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当时的女性观以及法律法庭中的性别因素。在父权制社会里,女性处于从属的地位,她们在法律方面不是“一个完整的人”。法庭对女性犯罪审判的事实,不仅重新确认父权制,而且强化了它。在社会舆论中,犯罪女性是违背主流女性观的一类,是越轨堕落的女性,并被打上恶毒和淫荡的标签,被社会所诟病。通过对审判个案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在某些罪行的审判中,对女性采取了宽容的对待,实际上是为了维护父权制,仍然将女性置于强大的男权之下。通过前三章对女性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的考察、犯罪行为的界定及审判中性别因素的分析,将处于社会边缘的女性的生活状况和与当时的社会相联系,不难看出,社会和法庭对犯罪女性的态度的出发点是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在父权制的社会网络下,女性犯罪审判中的挑战和维持之间的抗争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典型反映。所以,通过女性犯罪犯罪及审判中的性别因素的考察,有利于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而且,女性犯罪是任何时代的普遍现象,也是时代特点的典型反映,研究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女性犯罪以及审判,对于当前我们时代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策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