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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各国现代化进程的严重社会问题,而要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防范和制止环境侵害和环境破坏行为,就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正是解决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纠纷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在国外已被广泛的接受并成为一套成熟的诉讼制度体系。我国虽然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做出来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我国的环保单行法律中至今还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成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来发挥其保护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诉讼程序发动的起点是诉权的动用,要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必然要解决环境公益纠纷的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根据问题;新民诉法55条的规定只是赋予了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公民则被排除在外,新民诉法也没有对具体的的诉权内容做出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改革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显得滞后了,迄今为止都还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环境公共利益能得到更全面有效地司法保护,就需要对现行诉讼制度和诉权理论作出修正,这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起环境公益诉权制度体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首先从环境公益诉权的研究前提-环境公益诉讼出发,简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阐述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权的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是我国严重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现实、新民诉法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局限以及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规定的缺失,来详细论证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权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地区的环境诉权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评判,包括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德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公益诉讼和日本的环境诉讼制度。第四部分,以现行诉讼法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详细的论证了在我国应如何构建适应我国法制背景和文化传统的的环境公益诉权制度,并设计了若干环境公益诉权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