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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同情的内涵,试图找寻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关系,并分析同情对心证正义的促进作用和不利影响。以期为探讨在法官自由心证过程中,同情这一情感要素是如何影响到心证正义的结论的。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以于欢案作为引出本文话题的切入点,讨论于欢案中同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借此点出本文的研究动机。并对国内和国外的研成果进行了梳理。由于直接研究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因此从同情和自由心证概念分别对其研究进行综述。同情的研究大多数以亚当·斯密的同情理论为主,自由心证则细数了国外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到如今发展历程和心证的特点以及我国自由心证的发展曲折历程和完善方法。文章的创新处在于试图分析同情与自由心证两者的关系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知识深度和材料获取的限制,对此问题的讨论未能达到充分、完善的效果。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同情与自由心证的概念。不同学者对同情有着不同的看法,亚当·斯密认为同情是人们在面对他人遭受痛苦或不幸时产生的怜悯的情感,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同情的结构,即行为的合宜性和公正的旁观者。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基于自身的良知理性以及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逻辑法则和经验规则对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并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自由心证部分分析了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并简单阐述了自由心证进行证据判断的特点。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同情与法官心理品格之间的关系。同情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特点,自由心证也以理性为理论基础,同情促进心证正义具有理论上的支持。同情内含着良知的含义,而良知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条件。同情的过程也与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不谋而合。同情与法官心理品格的相似性使得同情具有促进法官心证正义的作用。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影响。同情的情绪难以掌控性、主观性等特点可能会对心证正义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如在法律判定上造成偏袒、对事实的理解容易产生偏见等。同情的理性、良知以及与心证过程的吻合都有促进心证正义的作用。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积极影响是促进心证结论更加贴近自然人性、更谨慎理智、维护弱者利益促进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