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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制度往往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企业分类制度。如以所有制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企业规模等进行划分。我国传统的企业分类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标准进行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状况、时代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我国的企业分类制度也经历了逐步变革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我们机械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把公有制的形式同公有制的性质混为一谈,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能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不能多样化,极度排斥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只注意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轻视和削弱集体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完全消灭了私有制,社会上只存在着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两种类型的公有制企业。这种企业性质分类制度,在当时有利于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新生政权的巩固。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有制企业也逐步取得合法地位并逐渐壮大起来,过去单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进行企业分类的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我国又出现了企业组织形式这一新的分类标准,即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企业。企业分类制度的这一转型,允许私有制企业的发展,使其可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国抛弃计划经济,更好的向市场经济转变;大型企业也不断涌现并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了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经济总量明显提升,综合国力得到提高;此外,我国企业分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企业单一所有制的状况,使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可以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结合在一起,这无疑壮大了企业的实力,使得企业能更好的经受住激烈的竞争。
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性质分类制度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制度,它存在着种种缺陷。首先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来划分企业,并没有为企业平等竞争提供法律保障机制,而是为某些企业设立特权,为其他形式企业设立障碍,结果导致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产生不平等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其次,由于企业组织形式这一新的分类标准的出现,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原有的以所有制标准为依据的企业法律文件并没有同时废止,并且又产生了其他的分类思路,因而常常会出现企业所运用的法律彼此相矛盾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科学合理的企业分类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实际上就是指市场经济是企业平等经济。而我国现行的二元企业性质分类制度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理念,这一结构体系相互交叉冲突所造成的混乱和实施效率低下也与建立、发展完善统一的、开放的、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不适应。2002年我国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企业分类的一体化,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待遇平等化,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状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和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企业分类的平等化,而我国的企业分类不仅内外有别,而且内资企业还依所有制性质不同进行分别立法,给予了不同的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企业分类内容系统化,但我国企业分类制度与其规则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冲突、缺陷和空白。
这一系列新的形势对我国的企业性质分类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变革我国的企业性质分类制度。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种种优势表明它完全可以包容或取代所有制性质分类标准,而我国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种种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国外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企业性质分类制度的变革提供了种种可能性。据此,我们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抛弃过去公私对立的思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进行辩证思维,弄清公有与私有的辩证关系,看到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在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发展上的相互促进、企业内的相互融合,用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的生产力标准来衡量,以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来看待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不同作用;要改变目前以双重标准划分企业的做法,确立以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单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应修改《公司法》,使其能够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逐步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带有歧视性的前置审批,使其也享受国民待遇,修改合伙企业法,使立法更周延,避免不确定性,加快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并完善国有企业立法;最后还需实现政企职能分开,奠定政企合作的职能基础,重塑政府职能,塑造合格的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创新管理模式,变政企行政关系为经济关系,为我国企业性质分类制度的变革提供良好的政策、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