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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租赁业务的多样化要求租赁定义更加明确,租赁分类也应作出调整以缓解经营租赁业务的表外确认问题,租赁分类的调整相应的要求对承租人及出租人会计模型进行修改。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推动租赁会计准则的全面修订。鉴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诸多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6年成立了国际工作联合项目小组,至今已作出了一系列努力,于2009年发布《租赁:初步意见》,并先后于2010年与2013年发布租赁征求意见稿。其中,《初步意见》对租赁准则修订的重点都是承租人会计,而对出租人会计鲜有提及。直至2010年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将出租人会计修订纳入讨论的范围。此后,租赁准则的两个方面承租人会计与出租人会计的修订齐头并进。截至目前,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修订已有初步成果。鉴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持续趋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与新准则的实施势必也将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笔者在相关文献检阅中发现,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关于承租人会计修订的相关研究非常丰富,而基于出租人视角的研究却是凤毛麟角。对于租赁会计准则修订和实施的经济后果的研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的文献研究水平很不平衡,出租人视角的相关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匮乏。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改革及中国与之趋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本研究基于中国制度背景,从出租人角度出发,重点关注租赁会计准则在租赁定义、租赁分类、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等三方面的内容比较,分析出租人会计的演进逻辑。第一,租赁的定义逐渐趋于明确,相应的,租赁业务的范围有所缩小。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征求意见稿中的租赁定义强调了“特定资产”的概念,从而增加了对租赁标的资产可辨认性与可替代性的要求;其次,进一步界定“控制”的概念,要求在判定客户(承租人)是否拥有标的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时,同时考虑该客户能否获得标的资产使用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收益,以及是否拥有该资产的使用决策权。在此要求下,以往被归为租赁的合同可能不再满足租赁的定义。第二,关于租赁分类,与现行准则相比,ED/2010/9虽然消除了经营租赁,但其就出租人角度对租赁进行的分类仍然有较强的主观性,并且履约义务法与终止确认法的会计处理亦存在显著差异。而ED/2013/6中提出的基于消费原则分类,在实际应用中,除非满足特定条件,租赁分类按设备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划分。如果与不动产租赁有相同经济实质的设备租赁,不满足特定条件(或天然的不满足,或构建的不满足),需划分为A类,而不能按B类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即ED/2010/9、ED/2013/6中提出的分类方法,都有可能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却不同。依然需要主观判断,依然存在交易实体出于特定目的而构建租赁交易的机会。第三,关于出租人会计模型,ED/2010/9与ED/2013/6先后提出了履约义务法与终止确认法两模型法、A模型与B模型两模型法等建议。其中,履约义务法的应用存在租赁资产被重复确认的问题,并且,该方法下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等额增加一项新资产和一项新负债,导致出租人资产负债率上升,因此该方法受到普遍质疑。而ED/2013/6提出的A模型与B模型两模型法中,A模型类似于现行租赁准则中的融资租赁,B模型类似于现行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可见,对于出租人会计模型的“改与不改”以及“如何去改”还有很多争议。关于我国出租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预期影响影响,本研究通过案例,重点分析了租赁业务核算、财务报告列报与披露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租赁会计准则改革使租赁业务核算需要更多地主观判断,需要搜集更详细的租赁业务信息,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在财务报告方面,与融资租赁模型相比,履约义务法的应用会使企业在租赁期前期的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恶化,后期会使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指标有所改善;终止确认法与A模型对实体财务报表的影响趋势相同,即在整个租赁期内,使实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下降,在租赁第一期提高资产营运能力,后期对营运能力的影响不确定。只是,在A模型下,收入、成本、损益、资产、负债等的变动幅度普遍偏小,因此,其影响程度比终止确认法偏小。第三,租赁会计准则改革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具体的,ED/2013/6中关于租赁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详细具体,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此外,ED/2013/6中增加了许多分别列报与披露的要求,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诸多的主观判断要求又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关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难点,本研究从公司层面、准则制定者层面及其他层面等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建议。关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笔者认为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公司层面来说,企业应完善租赁会计核算流程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考虑准则变动对财务报表和业绩的影响,并提前防范;就准则制定者层面来说,政府应采取渐进式的准则趋同策略;另外,租赁会计准则改革还需要相关法律、监管、税收等部门做出相应的协调,会计准则的变更不仅仅事关会计,相关行业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才能使企业顺利过渡。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笔者从出租人角度出发,首次系统研究了出租人会计准则的改革逻辑,进而挖掘准则修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出租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可能导致的影响。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没有采用中国租赁公司的数据,对租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预期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由于我国租赁业中只有渤海租赁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要求,租赁业务披露的信息量非常有限,加之新方法要求使用相对复杂的处理技术和更多与租赁业务相关的信息,为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本文并未从这个角度检验新的租赁会计方法应用的预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通过准则实施后的盈余管理而不是制定准则过程中的游说来影响准则,而新的租赁准则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现在我国还不具备对租赁准则修订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研究条件。笔者希望能够在新准则实施后对其经济后果进行更加精确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