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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机会主义”是指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办案民警利用现行治安法机制存在的某些不足,与违法相对人互相勾连,共同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有二:一种是办案民警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为谋取私利,将违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降格处理。另一种就是办案民警为谋取个人私利,虚置《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外“执法”,将相对人违法行为“私了”处理。“双向机会主义”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整个治安法机制对制度主体的人性假定实行双重标准,将权利主体视为自私自利的代表,将权力执行主体则视为克己奉公的典型,以致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