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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屡有发生,波及范围愈来愈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民生的严重问题。为应对环境污染高风险的现状、为环境事故受害人提供充分及时的经济赔偿,同时使政府和社会避免为企业的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从2007年开始积极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于2013年初推出了其强制险的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求一些环境风险较高行业的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这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推行,并开始较大范围试点实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强制险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经典理论证实其确有实施意义,在环境保护、社会救济、资金保障等方面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西方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强制险的机制、作用、存在问题、改善方式等也有着较为充分的研究。相比较而言,国内实施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相关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强制险的制度研究方面,缺乏对试点实际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为弥补这一空白,本文从环责险的理论分析和作用机制入手,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状况、实施作用的实证分析,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际应用中是否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政策失效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对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强制险的实施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首次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作用,并指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对深圳市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以及负责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这四类相关的机构,采用了非结构性问卷分析、结构性问卷分析的研究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了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起到良好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前防范的作用的结论。 同时,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中所存在的政策失效现象,并对其原因做出了深入分析。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证研究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在立法执法方面,必须以法规保障强制性、保障赔偿落实,并同时加强来自环境和保险部门两方面的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尝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使用以促进二者的发展;在保险创新方面,我国应逐渐承保渐进性污染、环境治理责任,应采用有针对性、可搭配选择的、承保具体环境风险的险种以适应市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