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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前提下,中国也已步入现代化。随着中国的现代化步伐的迈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政治和文化也随之改变。近年来,一方面法制进程不断加快,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大量的经过司法正统程序层层过滤的案件,既没有彻底解决社会纷争,得到群众满意的程度也在日益降低。由此可见,一个国家仅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远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同样冷冰冰的所谓程序制度也不能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法治”是一个理想,也是一个现实的状况。它既是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也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结构,同时还意味着符合法治理想的制度建构在生活中得到了切实的运作和守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与人民利益最直接,连接点最多的是民事诉讼,从民事诉讼中窥探法的建设,在实践中促成良法的治理,在当下具有深远意义。当案件铺天盖地涌向法院,正统制度或者所谓的正当程序对化解纠纷力不从心时,马锡五的“幽灵”不得不再一次游荡在现代司法审判的殿堂上。虽然一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程序改革的浪潮中离我们远去,但是它追求真理的精神,依靠民众,方便民众的科学态度,司法方法的和平性,以及彻底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精髓并不是对立的,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并进行现代性的改良对科学建构现代审判制度,化解纠纷解决现实中的困境既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下,笔者首先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全面解读,探讨了其背景及合理性,并指出其精髓和历史价值。继而针对其兴衰的过程来剖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由兴转衰的原因,即历史局限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其自身的缺陷。但是,并不是随着它的衰落,其精髓就可以抛弃,在我们现代司法发展不平衡的外部环境和司法现代化弊端的内部环境下,中国司法现实应呼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因为其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及审判方式形式多元化和审判结果公正都是现代司法所需要提倡的。当然,我们不能完全移植它,要对其进行改造。笔者最后从简化诉讼程序、巡回审判制度、完善陪审制度、创建便民措施、培养公民意识等方面进行改造,完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