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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因法院执行人员在审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实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民诉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民诉法解释第311条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案外人承担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举证责任。对于证明责任的内容即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应由民事实体法加以规定,但当前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定,且该条仅规定了案外人的证明责任,对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均没有提及。本文主要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存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为导向,剖析出产生问题的原因,然后通过考量的因素、完善前置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确定的规则来重构证明责任制度。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的概述,主要分析了案外人执行之诉的概念、性质以及立法功能。第二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司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证明责任分配单一、案外人举证证明责任较重、前置程序流于形式、同案不同判以及法官释明权的缺乏等问题。第三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制度遭遇困境的原因。本章剖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系证明责任制度不健全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第四章为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的建议。本章主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考量的因素、完善前置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确定的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对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来重构证明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