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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而法律体系本身有着严格的逻辑基础,就像一座高层大厦一样,各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原则作为这座“法律大厦”的基石有着不可撼动的意义,如果法律原则研究的不够深入,甚至被忽视,那么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方向就会发生偏离,严重的整个法律体系就会解体。最早提出法律原则概念的是德国的法学理论,它的特点是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因此,与法律规则相比,缺少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多少年来西方法学对其定义和意义做了多方位的论述,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对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对法律原则的论述作比较,从而得出相对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是法治的中国,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而要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当从源头着手,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源头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法律原则的性质也是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西方资本主义法的根本区别,所以法律原则的研究应当作为社会主义法的重中之重。但长期以来,这一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应有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我们觉得,作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原则问题值得用更大的篇幅来做处理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