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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涨跌停制度,但是在1992年5月12日取消了该制度,之后为了抑制股市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又恢复了涨跌停制度。伴随着涨跌停制度的设立、取消和恢复,关于涨跌幅限制的效用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设立涨跌停制度的本意是“止涨止跌”,防止市场过度反应。那么验证我国股市是否存在过度反应是对涨跌停制度是否有效的直接回答。本文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后,采用事件分析法,对我国沪深两市1996年实行涨跌停制度以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当区分沪市和深市、10%和5%涨跌幅限制时,发现沪深两市股票的表现基本一致,而在不同的涨跌幅限制下,它们的表现则存在较大差异。更进一步的是,本文区分了大小盘股和熊牛市对于研究结果的影响,发现大盘股和小盘股的表现完全不同。在熊市和牛市中,检验结果也呈现出极大的不对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