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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迅猛发展,衍生出了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按内容可以将网络直播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即将色情信息作为直播内容的网络直播。本文将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界定为将色情信息的现场呈现情况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或网址实时传输给受众观看的行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方式的复合型、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目的限定性,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类型分为转载式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与实时表演型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折射出的低俗价值观以及对法律底线的突破使刑法的规制成为必要,然而,在现行刑法中,可适用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罪名主要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此二罪名本身的理论争议颇多,例如传播的概念、淫秽物品的定义、淫秽表演的范围以及组织行为的类型等,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严重影响着罪名的适用。本文在罪名分析之基础上结合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特征,提出并论证了对转载式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对实时表演型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等观点。并在总结刑法规制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基础上提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本文共计四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网络直播的概念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提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以色情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直播,色情指能够表达或者引起人类性激情并能毒害身心且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评价性词语,因而将行为界定为将色情信息的现场呈现情况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或网址实时传输给受众观看的行为;最后总结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特征与类型,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特定性,即实施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主体是网络主播,行为方式复合性,即在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中色情信息呈现的采集过程与色情直播内容的传输过程同时进行,行为对象特殊性指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对象在内容性质上具有色情性与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动态性与即时性,行为目的限定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为故意,通常还具有牟利性,此外,按照色情信息的呈现方式是具有固定载体淫秽信息的再现还是淫秽信息的原始呈现的不同又将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划分为转载式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与实时表演型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第二部分是分析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之刑法规制必要性。首先,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网络经济秩序、侵害公民性道德观念以及极易诱发其它罪行的性质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其值得刑法规制的关键因素;其次,有关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行政法律法规与行业性自律规范等前置规制不足需要刑法介入;最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实务与理论上存在争议的窘困境况,增加了探究其刑法规制的必要。第三部分是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可行性。这一部分主要是相关罪名适用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研究,在明确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梳理相关理论争议问题并结合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具体特征,本文认为对转载式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论处,而对实时表演型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第四部分是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一是改进前置规范即行政规范与行业自律规范;二是厘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之相关概念,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应具有媒介性与扩散性以及属于淫秽物品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淫秽性与可反复呈现性,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组织针对的对象是淫秽表演活动以及网络空间能成为淫秽表演的场所;三是明确网络直播平台运营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承担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单独犯罪三个层次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