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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指在保持债之关系同一性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或者加入债之关系而与原债务人共负债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约定的债务承担与法定的债务承担。 约定的债务承担,又可分为约定的免责承担与约定的并存承担。在前者,承担人替代原债务人而担负债务,在后者,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新旧债务之间或是非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或是补充债务关系。该二者的成立都要求存在有效的债务,并订立债务承担契约;债务承担契约类型有三种。债务承担契约的生效必需债权人的同意,只是在免责承担中,对债权人同意的要求较高,而在并存承担中,对债权人同意的要求较低。债务承担契约原则上是非要式法律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契约成立之后,旧债消灭,新债产生,该契约性质上为双务契约,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体。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契约成立之后,旧债不消灭,只是产生与旧债内容相同的新债,该契约性质上为单务契约,为负担行为。债务承担之后,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其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原债权的从属权利原则上存续。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第三人所提供的保证消灭,法定担保物权存续,由第三人或原债务人所提供的意定担保物权消灭,但由承担人所提供的意定担保物权则存续;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之后,人保和担保物权就原债务人而言仍存续。约定的免责债务承担又可分为全部免责承担与部分免责承担,后者在法律效果方面与前者略有不同。 法定的债务承担于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时当然发生,承担人对债权人所为的通知或者公告只是债权消灭时效开始起算或者继续计算的标准,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限于资产或者营业概括承受或者营业合并等事实。法定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各条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各异。 本文主要以中国《合同法》为依据,参照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以及中国立法的各个草案与学理解释,对债务承担制度进行系统的学理分析与总结,先论述约定的债务承担(分为免责承担与并存承担),再论述法定的债务承担;并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作出解释与评价,希图理清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其缺陷及修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