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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动机看,管制经济学从公共利益管制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再发展到公共强制理论(Shleifer,2005),越来越淡化现实与理论最优的比较,而更注重在现实可选的管制安排中选择次优。由于对垄断型市场进行管制争议较少,在管制的三个分类中,对守夜人式监督和涉及质量安全的社会性管制争议也较少,因此“对非垄断市场是否应当进行交易行为管制”成为管制理论较为薄弱的领域。所以,研究“非垄断市场下交易行为管制的效果”成为具有较强学术意义的命题。本文据此来选择合适的研究对象,希望寻求来自现实证据的答案。
从现实背景看,对于实行网下询价的IPO的一级市场,由于买方通常为机构或法人,因此基本可归为非垄断型市场。而中国对IPO网下询价市场新股分配管制与价格管制细节的变化,管制效果较容易用市场效率或IPO定价效率来衡量,都为检验“非垄断市场下交易行为管制的效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所以,细致分析网下询价新股分配及最高限价管制措施的变化,根据有关理论与传导路径预期相应的IPO定价效率变化,进行实证检验,再设法排除潜在的竞争性假说,就成为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
IPO定价在形式上一般由卖方确定,而对卖方来说,定价过程可以分为需求信息搜集和定价决策两个阶段。从动机来讲,则可以假定卖方会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定价最准确。所以,要从理论上分析出管制会影响定价效率,需要两步:一是管制会影响或改变卖方在两个阶段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二是卖方在这两阶段约束条件的变化,会影响其定价行为并最终影响到定价效率。第二步推导较为直接,可以假定其成立,则推论的重点在于分析管制如何改变约束条件,此改变的性质如何,即对准确定价的目标有无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所以首先需要分析在没有管制的假设下,卖方在两阶段所面临的形势或约束条件,再分析管制后约束条件有何变化,最后根据这一变化判断现实管制措施的性质或作用。
先看信息搜集阶段,对于无管制下的约束条件,重点是用信息揭示理论(Benveniste和Spind,1989;范汉熙,2011)来分析卖方搜集信息的具体过程,包括卖方一般会有哪些措施来提高搜集信息的准确度。给定同一价格发行的前提下,想要定价最准,卖方需要在定价前向尽可能多的潜在购买者搜集需求信息。由于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研究能力低且易受他人影响,导致沟通成本很高,因此现实中主要面向大型潜在买家询价。由于买家隐藏信息(比如少报价格)可能导致压低发行价从而增加“申购利润”,因此卖方需要用一定的新股分配差异来应对(Benveniste与Busaba,1997),最简单的例子是不允许“低报高买”,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将不能获得新股,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潜在的“少报价格”行为。
由于信息搜集阶段卖方较依赖自主的新股分配权,因此对此阶段重点研究新股分配管制措施的变化。网下询价制从1999年实行至今,2005-2008年间的新股分配管制性质相比其他时期较为不同。这一时期内管制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制卖方允许买家的低报高买行为”,即买家在初步询价时不需缴款,且报价若低于后来确定的发行价(或累计投标区间价格下限),可在发行阶段改按新的价格申购缴款,卖方必须按同比例配售。按照信息揭示理论对卖方新股分配权机制作用的认识,2005-2008年“强制允许低报高买”的措施不利于卖方搜集准确信息,可以按其实质称为“较强新股分配管制”。而2009年以后实行的是“强制卖方不允许买家的低报高买行为”,这与卖方无管制下的自主选择一致,1999-2004年则由卖方自行选择,因此接近于无管制的假设状态,所以这两个时期的措施可以按其实质,合称为“较弱新股分配管制”。此外,一些其他次要管制措施细节的变化对上述定性有加强作用,因此不影响分析过程。
由于较强新股分配管制对本阶段卖方约束条件的改变更大(与较弱新股分配管制相比),且此改变不利于准确定价的目标,根据信息揭示理论,卖方搜集准确信息的难度会因此加大,所以预期较强新股分配管制会降低IPO定价效率。
再看定价决策阶段,给定上一阶段搜集信息的情况,本阶段单独的约束条件也需研究。仍可以分为两层:一是约束条件越宽松,即卖方自由定价的范围越大,是否意味着定价越准,二是政府对约束条件的改变,比如常见的定价直接干预,对准确定价的目标是有利还是不利。根据源自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效率理论,第一层可以成立,即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参照基准,由于IPO属于非垄断市场,因此卖方定价越自由就越接近完全竞争市场,所以定价会越准。反过来说,卖方越受到约束,定价可能越不准。对于第二层,重点在于政府是否在定价准确性上比卖方更有比较优势。通常认为,政府在信息上相比市场参与者处于劣势(Roland,2000),且本文所研究的最高限价管制由于一刀切可能缺乏灵活性,所以难以认为政府更具有比较优势,相反却应是劣势。综合这两层分析,可以得到推导结果,即最高限价管制会改变约束条件,且此改变不利于准确定价,所以最高限价管制会降低卖方的IPO定价效率。
综合以上,总的预期是,较强新股分配管制(与较弱新股分配管制相比)会降低IPO定价效率,受最高限价管制影响大的(相比影响小的),其IPO定价效率也会降低。此外,本文分析后认为两个管制之间的关系是各有分工又互相较为独立,潜在而言新股分配管制对最高限价有一部分替代作用,但不可能是全部,所以同时考察两个管制,不会影响检验的进行。
经过选取1999-2010年的样本,控制市场、公司和宏观经济因素,并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剔除2005-2007年牛市样本、采用首月回报率等多个指标、控制市场化指数等方法加强测试后,本文较有力的证明了以上分析,得到的具体结论为:其一,相比其他时期,较强新股分配管制(2005-2008年的措施)会显著降低IPO定价效率,同时,小型公司、非国有公司的IPO在较强新股分配管制下定价效率会进一步降低。其二,相比其他公司,受最高限价影响大的公司,其IPO定价效率也显著降低。
此外,本文还进行了附加性测试(additional test),具体是对新股分配管制较弱时期(1999-2004年与2009年后)的内部继续进行比较。由于样本局限,这些检验仅为拓展研究范围,不作为本文的正式研究内容。
本文的贡献和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为研究“非垄断市场下交易行为管制的效果”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其结论的启示在于:研究是否有管制的效果差异很重要,在研究管制的影响时,区分具体管制措施的实质更重要;二是首次研究了询价制下新股分配管制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并弥补了以前文献对新股分配管制、询价制下的价格管制研究较少的缺憾;三是对证监会探索完善网下询价制也有一定现实意义。
本文的不足主要在于可能遗漏控制变量以及稳健性测试做的不够等等,未来研究方向则包括对网下配售由按比例改为摇号等新管制措施的继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