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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的诞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竞技体育也随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如今,竞技体育商业化程度之高是前所未有的,从而引发的竞技体育犯罪或是准犯罪问题之多亦是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对于刑法是否应当介入体育领域内进行刑法规制问题上始终莫衷一是。不少学者认为,鉴于体育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体育领域内的“黑色现象”应当由体育行业内部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由刑法介入调控。然而,假球、黑哨、兴奋剂等体育违法行为的愈演愈烈,体育内部处罚的失灵,从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刑法介入体育领域将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竞技体育的法律地位及其刑法问题入手,对当前中国竞技体育领域内突出的“黑哨”、“兴奋剂”、“暴力伤害”问题为例进行重点的梳理。通过世界各国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借鉴,具体讨论此三种竞技体育违法行为的特殊表现及其规制,以期在理论上对刑法的介入提供一定的帮助。笔者将此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及其社会地位。该部分主要论述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社会地位及其自身特点,以期从宏观上对竞技体育的刑法介入做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为竞技体育中的刑法保护问题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论述刑法在介入竞技体育领域时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部分以及第二部分可以视为本文的总论部分,重点为其后的个罪分析提供理论铺垫和支持。第三部分为我国竞技体育严重危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此部分笔者仅以目前最为常见的黑哨犯罪、兴奋剂犯罪、竞技中暴力行为为例,对此三类违法行为的现状、成因、违法性内涵等方面做具体的分析。第四部分为对他国刑法规制的借鉴以及我国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此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对黑哨、兴奋剂以及暴力伤害行为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借鉴他国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对此三类行为在刑法规制方面的几点思考。后两部分可以视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在对个罪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力求找到我国刑法规制的方法和切入点,以期对我国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研究做出一份贡献。